字词 | 东印度公司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东印度公司葡萄牙、英国、荷兰、法国等国政府于16至19世纪特许对东南亚从事殖民事业的组织。对印度、马来群岛及远东等地拥有贸易独占权,且拥有舰队为其殖民事业服务。该组织对本国的资本原始积累起了重要作用。 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Dongyingdu gongsi1.英国东印度公司。全称“在东印度群岛贸易的伦敦商人的总裁和公司”。1600年建立时,其主要目的是经营英国在远东和印度的贸易。后逐渐成为英国对印度进行殖民侵略掠夺的代理统治机构。英王特许它享有在属地进行垄断贸易、拥有武装、宣战媾和以及司法的权力。17世纪在印度沿海建立了据点。之后, 通过一系列战争, 排挤了荷兰东印度公司和法国印度公司的势力。1757年普拉西战役后控制了孟加拉,此后至1849年旁遮普邦被征服为止,使印度完全沦为英国殖民地。东印度公司在统治印度期间,通过进行强盗式的抢掠、实行垄断贸易、征收巨额田赋、经营种植园、向中国走私鸦片等手段,劫掠了巨额的财富。这笔财富成为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重要成分,促进了英国资本主义的繁荣。1773年英国国会通过了《印度管理法案》,规定印度总督由英国政府任命。1784年通过《改善东印度公司和不列颠印度领地的管理法案》,规定公司保留任用一切文职和军职人员的权力,其他一切重大事务均由内阁任命的督察委员会处理。公司统治印度的最高权力实际上已被收回。为适应新兴工商业资本迅速发展的需要,英政府于1813年和1833年又相继取消其对印度和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在印度民族大起义的打击之下,公司于1858年被迫撤销。1873年,其法人地位也被取缔。2.荷兰东印度公司。又称联合东印度公司,是荷兰对印度尼西亚进行殖民侵略掠夺的代理统治机构。1602年荷兰国会通过决议,将到印尼搜购香料的各公司合并而成。它获得东起好望角,西至麦哲伦海峡广大地区的贸易独占权,以及招募军队、占据土地、任用殖民官吏和宣战媾和等特权。17世纪初,公司排挤了葡、英的势力而控制了安汶、德那地、帝多利亚和班达群岛等。1609年在印尼设立总督府,1619年驱逐英国的势力而夺取雅加达作为公司大本营。此后,公司逐渐控制了印度尼西亚的主要岛屿而成为东方贸易霸主之一。公司在爪哇实行两种统治形式,一是公司直辖殖民地,约占爪哇面积的五分之三,任命荷兰人为省长。当地封建王公的地位仍保存,并被任命为各级官吏。实行实物定额纳税制,规定各邦应上缴定量贡物作为赋税。二是藩属土邦,由公司派员监督之下的各邦苏丹统治。实行强迫供应制,规定各邦有偿地向公司供应某种产品。为了攫取高额利润,公司对香料等实行强制性的垄断贸易。公司掠夺了当地大量财富,1650年公司平均利润高达500%,后由于印尼人民的不断反抗以及本身经营方式的日益落后,公司日趋衰落。1796年荷兰政府接管公司的营业,1800年正式将其解散。 ☚ 亚洲近代史 爪哇人民起义 ☛ 东印度公司17世纪初,被英、荷、法、葡等国政府特许在印度、马来群岛及远东各地享有贸易独占权,从事殖民掠夺的大型垄断组织。英国的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最初在马来群岛一带进行香料贸易,后来经英国政府特许,在印度、中国和其他亚洲国家从事垄断贸易和殖民掠夺活动。该公司在印度拥有军队,并通过战争排挤了法国和荷兰在印度的势力。英国在印度的殖民统治,主要通过该公司进行。该公司在印度设有武装保护的商馆和货栈,垄断印度香料、棉织品和丝织品对欧洲的出口贸易。它通过印度商人及高利贷者,以预付款方式迫使印度众多手工业者为它生产订货,再以低价收购,通过垄断贸易牟取高额利润。该公司在印度以武力侵占大量土地,种植鸦片等。该公司还长期垄断英国对华贸易,并向中国大量走私鸦片,从中攫取巨额财富。荷兰的东印度公司于1602年由经营马来群岛贸易的几家公司合并而成。它经荷兰政府特许,在东方殖民地有独占贸易、铸造货币、拥有武装和宣战等特权。它在东印度群岛至好望角一带具有强大势力,并曾侵占爪哇、摩鹿加群岛(今马鲁古群岛)和中国台湾,在当地进行残暴的殖民掠夺。它在东印度群岛强占最好的土地,役使土著居民种植香料等。它还在东印度群岛抢掠土著人,进行奴隶贩卖。法国的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4年。西欧国家的这类垄断公司通过海外殖民掠夺和垄断贸易,对西欧国家的资本原始积累起了重要作用。 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1600年12月由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特许成立的,目的在于发展英国对远东和印度贸易的,具有股份制性质的特许贸易公司。成立之初,是垄断性的贸易团体,每次航海开始时筹集资金,航海结束后进行结算,参与投资者收回自己的股本和利润;后来参与政治。从18世纪初到19世纪中,成为英帝国主义在印度的代理人。因从中国输入荼叶以输出鸦片来偿付,终于导致1839~1842年的鸦片战争。1757年该公司获得孟加拉的控制权。从此直到1773年,英国对印度政策便受到该公司股东会的影响。1773年和1784年,英国分别通过《管理法案》和《皮特印度法案》,公司逐渐失去商业和政治上的控制权。1873年该公司终止法人地位。 ☚ 东陆公司 梧桐树协定 ☛ 东印度公司 东印度公司16—19世纪葡、西、英、荷、丹、法等国政府特许对东南亚从事殖民事业的组织。它们在印度、马来群岛及远东各地享有贸易独占权;并拥有舰队,对殖民地区 进行疯狂掠夺,从事奴隶买卖和私掠活动。印度航路发现后,葡萄牙人首先对印度贸易,以武力获得独占权。以后受西班牙人的压迫而衰落。荷兰继之而起。1602年,荷兰海盗商人藉政府强力,由经营马来群岛贸易的几家公司合并组成荷兰东印度公司。击败葡、英的竞争和征服当地统治者之后,在马来群岛至好望角一带享有广泛特权,并曾侵占中国的台湾,同时同印度、暹罗 (今泰国)、日本通商。1636—1645年,其殖民贸易活动达到全盛时期。后来因内部没有统一的商业机构,屡起内讧而难以发展; 外部有当地人民的反抗和英、法势力的渗入,地位动摇,于1798年解散。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于1600年,获得伊丽莎白女王的皇家特许状。英国东印度公司在各个东印度公司中势力最强、影响最大,主要对东方特别是印度、中国经营垄断贸易,进行殖民事业。最初在马来群岛进行香料贸易,后转向印度建立根据地,拥有军队和舰队。18世纪中叶起通过战争,排挤法、荷势力,确立在印度的统治地位。以武力侵占大量土地,征收巨额土地税,经营种植场,大量种植鸦片,实行强制劳动,进行烟、盐垄断和海盗式贸易。该公司掠夺的大量财产和利润是英国资本原始积累的一个重要来源。英政府还依靠该公司在印度的财产和武装,进行对缅甸、阿富汗、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的掠夺战争。英国产业革命完成后,为适应新兴工商业资本的发展要求,于1813年和1833年先后取消该公司对印度和中国的贸易独占权。1858年公司撤销。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初为股份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之首创,在公司组织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 ☚ 西印度公司 近东公司 ☛ 东印度公司East India Company—a trading company formed in 1600 to develop commerce in British colonies in SE Asia and India(英国通过该公司出售鸦片给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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