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期限计算原则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期限的计算原则。《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各种期限的第1日不计算在期限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其最后1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最后1日为期限届满日。期限届满日是法定节假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为期限届满日。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延误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上述两款规定不适用专利法第24条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第29条关于优先权、第42条关于专利权、第62条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