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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确保合同履行的特别法律制度。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后履行的当事人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的情况时,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此为理由,提出在对方未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设立在于预防情势变更给一方造成损害。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可以暂时中止履行合同,但是应当立即通知另一方; 当另一方对履行合同提供了充分的保证时,应当履行合同。”这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明确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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