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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三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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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三舍法

 是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的行政之一。王安石认为,当时科举偏重文词,不重经义,造就不出有用人才,在熙宁四年(1071年)定出学校与科举相结合,并行取士的三舍法:分太学为上舍,内舍,外舍。初入太学者在外舍学习,经过一系列的考核和考试,合格者可升入内舍,之后又升入上舍。上舍上等可直接授官,上含中等可直接参加殿试,上舍下等可直接参加省试。在推行三舍法的过程中,又把王安石主持注解的《尚书义》、 《诗义》、《周礼义》即《三经新义》定为三舍的必读书。王安石变法失败后,此法时废时行,期间用三舍法取代科举的时间约有20年。三舍法规定,官僚子弟可免试入学,其他人则要经过一次又一次的考试,所以人们批评它说:“利贵不利贱,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贫”,失去了科举制那种考生的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因而在徽宗宣和三年(1121年)宣布废除,仍单以科举取士。

三舍法

宋神宗时取士之法,为元丰新法之一。其法分太学为三舍: 上舍、内舍、外舍,生员亦别为三等而置之。依一定程序,由外舍升入内舍,再升入上舍。最后按科举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授以官职。绍圣中,曾一度废科举,专以三舍法取士。宣和三年,诏罢之。见《宋史·选举志一》、《选举志二》。《朱子语类》一○九:“莫说以前,只是宣和末年三舍法才罢,学舍中无限好人才,如胡邦衡之类,是甚么样有气魄,做出那文字是甚豪壮,当时亦自然有人。”

三舍法

宋代“三舍考选升补法”的简称。宋熙宁四年(1071)颁行太学三舍法,把太学生分为上舍、内舍、外舍三等,初入学为外舍,名额不限;内舍生定额二百名,由外舍选升;上舍生定额一百名,由内舍选升。元丰二年(1079),又定三舍法一百四十条,进一步规定太学补试、私试、公试、舍试、升舍及授官方法,并将外舍生增为二千名,内舍生增为三百名。外舍生每年升级一次,成绩列一、二等者升入内舍。内舍生两年升级一次,学习期满,按贡举考试方法,试卷弥封、誊录,凡考试成绩达到优、平二等者,再参照平时的操行和学业成绩,若合乎要求,即可升入上舍。上舍生学习两年,完成学业后,由朝廷派考员主持上舍考试,太学教官不得参与,一切手续照科举之省试,分上、中、下三等来评定成绩。上等直接受官,中等免礼部试即赴殿试,下等免解试即赴省试。元符二年(1099)后,三舍法逐渐推广于诸州及各类学校。崇宁三年(1104),罢州郡解试及省试,取士皆由学校以三舍升贡。宣和三年(1121),诏罢天下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以三舍法升补。南宋太学继续实行三舍法,并不断完善,但三舍规模大为缩小,由舍选直接授官者亦甚少。

三舍法

019 三舍法

宋代熙宁新政之一。当时科举偏重文词,王安石认为不能造就有用人才,于是改为学校与科举相结合。熙宁四年(1071)定三舍法,把太学分为上舍、内舍、外舍,并确立太学生的肄业、考核及出身的各种规章。在一定年限及条件下,外舍生可升入内舍,内舍生可升入上舍。最后按照科举的考试法,分别规定其出身并授以官职。在绍圣中,曾一度将科举完全废止,专以三舍法取士。

☚ 学田   历事 ☛
三舍法

三舍法

宋代制定的太学升学办法。(见:三舍)

☚ 三甲   三载考绩 ☛
三舍法

三舍法

宋代三舍考选升补法的简称。宋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颁行太学生三舍法,把太学生分为上舍、内舍、外舍三个等级。第一级为外舍,名额不限;第二级为内舍,定额为二百名;第三级为上舍,定额为一百名。初入学为外舍生,然后根据品行与考试成绩逐级选升。每月考试一次,其考试成绩和品行优异者,由太学长官及教官上报朝廷,中书考察,取旨授官。元丰二年(1079年),又订《学令》一百四十条,进一步规定了太学三舍私试、公试、升舍及授官方法。其外舍生定额二千名,每月考核“行”、“艺”。所谓“行”主要指遵法守纪的品行,所谓“艺”主要指每月由教官出题考试(即私试)的成绩。各个学生的考试成绩记为学分,连同品行表现按月登记。到季度末进行检查,学分积累较多又没有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可以获得“季选”(季度评定)。到年终,综合学生的季选,选出积累学分最多的一百人,予以“校定”(年度评定)。此外,朝廷每年派官员到太学出题考试外舍生一次,称为“公试”。公试成绩列第一、第二等并获得校定者,可升入内舍。内舍生增为三百人。每月考核行艺,每季进行“季选”,每年给予三十名积分最多的内舍生“校定”,分为“优”、“平”两等。朝廷每两年派官员到太学为内舍生举行一次 “公试”,合格者亦分为 “优”、“平”两等。如果公试优等、校定亦获优等者,即可升为“上舍上等”,立即释褐授官,称之为“两优释褐”;如果公试成绩与校定一优一平者,即可升为“上舍中等”,继续学习,待科举考试时,免解试及省试,直赴殿试;如果公试成绩和校定均为平等或一优一否者,即可升为“上舍下等”,继续学习,待科举考试时,免解试,直赴省试。哲宗元符二年 (1099年) 后,三舍法逐渐推广于诸州及各类学校。
徽宗时,太学三舍法又有新的变化。崇宁元年(1102年),朝廷决定扩大太学规模,在京城南郊另建一所校园作为太学的外舍,称之为“辟雍”,亦称“外学”,将外舍生增至三千人; 内舍生增为六百人;上舍生增为二百人,太学生总数增为三千八百人。崇宁五年(1106年),又规定: 将原来每月举行的 “私试”改为每季度第二个月举行一次,将考试成绩与品行情况一起登记。年终选出积分较多、又没有严重违反校规的学生,予以校定,以积分多少为序,分为上、中、下三等。外舍十分之六、内舍十分之五的学生可以获得校定。另外,每年春季,全体太学生一起进行“公试”,合格成绩亦分上、中、下三等。凡公试和校定均为上等者称为“上等上舍生”,即释褐授官;公试和校定一上一中或均为中等者,可直接参加三年一次的殿试;公试和校定一上一下或一中一下及均为下等者,补内舍生。又规定:外舍生三年不能升入内舍,或两次公试不入等,并且受到三等以上的处罚,即除名退回本州,称为“退送”。如已获得校定,可再参加一次公试,以入等与否决定是否除名退送。其内舍生学业与品行不好即降为外舍;降为外舍者,如果一次公试不入等,或者两次受到四等以上的处罚,也要予以除名退送。徽宗崇宁三年 (1104年),罢州郡解试和省试,取士皆由学校以三舍法升贡。宣和三年(1121年),诏罢州县学三舍法,开封府及诸路并以科举取士,惟太学仍实行三舍法。
南宋太学继续实行三舍法,并不断完备。外舍、内舍均每月举行一次“私试”,取十分之一为合格。合格者分为三等:第一等一般空缺;第二等两人,第一名得三学分,第二名两分半;第三等第一名两学分,第二、第三名一分半,第四、第五名一分三厘,其余均为一学分。按月登记学生的私试成绩和品行表现。每季选出积分较多而又没有严重违反纪律者,予以“季选”;每年选出有三次以上季选、积分较多者,予以“校定”,获得校定者亦分别为外舍、内舍生的十分之一。每年二三月间由朝廷派官举行一次“公试”,合格者分为五等:第一等一般空缺;第二等为三学分;第三等为两学分;第四、第五等为一学分。外舍生最低学习期限为一年。然后依据校定与公试成绩决定是否可以升入内舍。内舍生最低学习期限为二年。内舍生校定分“优”、“平”两等。每两年在九月份举行一次上舍试,取十分之三为合格。合格者亦分“优”、“平”两等:优等十名,第一名得十学分,第二、第三名为九学分,第四至第十名为八学分; 平等每人为六学分。凡上舍试和校定均为优等者,称为“上舍上等”,即可释褐授官;上舍试和校定为一优一平者,升入上舍中等,可直接参加殿试;上舍试和校定均为平等或一优一否者,升入上舍下等,可直接参加礼部考试。外舍生如果入学五年而没有获得校定和没有通过太学的解试,或公试一直不及格,即除名;内舍生如果连续三次私试不合格,即降为外舍生。其法略同元丰之制,而更加完备。

☚ 教育制度   上舍 ☛

三舍法

中国宋代改革家王安石推行新政、整顿太学过程中创立的教学制度。将太学按学生程度分为三级,初入学为“外舍”,不限名额;由外舍入“内舍”,定额为300名;再由内舍升入“上舍”,定额为200名。经考试选优秀者升舍。上舍学生学行卓异者,由主判直讲推荐,可免乡试、省试,也可直接奏请补官。

三舍法

宋三舍考选法或三舍选察升补法的简称。此法于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颁行,将太学分成上、中、下三等,上等名上舍,中等名内舍,下等名外舍。其时除外舍生不限名额外,内舍生仅二百人, 上舍生仅一百人, 至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三舍学生已增至二千四百人。初入学者为外舍生,凡外舍生每年升级一次,即每年年终公试后,依照公试成绩并参照学生平时的操行和学业成绩,凡成绩列入一、二等的学生,可升入内舍。内舍生每两年升级一次,学习期满时由学官按照科举考试的手续,用密封、誉录的办法进行考试,如果学生考试成绩达到优、平二等,再参考平时操行和学业成绩,如均合乎要求,则升入上舍,上舍生学习期限为两年,完成学业时由政府特派大员主考,教官不得参与,一切手续与科举省试办法相同。评定成绩分为三等:操行和学业俱优的为上等,一优一平为中等,两样皆平或一优一否的为下等。凡达到上等的,即时授予官职,达到中等的.可免礼部试,达到下等的,可免解试。考试列上等者,其资格与进士同,可在化原堂释褐,称为“释褐状元”。神宗崩,哲宗继立,高太后听政,于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罢三舍法;绍圣元年(公元1094年)哲宗亲政,又恢复三舍法,哲宗崩,微宗立,向太后听政,于元符三年(公元1100年)复罢三舍法。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徽宗恢复太学三舍法,并令州县俱行三舍升迁之法,县学生选考升州学,为州学生,每三年贡入太学,为太学生,崇宁三年(公元1104年)诏罢发解试及省试,专以三舍法取士,于是太学遂成为士子唯一进身之途。至宣和三年(公元1121年) 复罢州县三选法, 复行科举。而太学仍行三舍法,此后以迄南宋末,三舍法与科举平行不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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