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协调组织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雇主团体、雇员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性的协调组织。它是借鉴澳门自1987年以来设立的由政府、劳方、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协调常设委员会的运作经验而设立的。三方协调组织作为法定咨询性组织,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设立,以便在处理劳资关系事务上公平照顾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利益。三方协调组织的功能:一是协调,即协调劳资双方利益冲突和意见分歧以及其与特区政府间的关系;二是咨询,即向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和政府就有关立法、政策制订和行政措施的实施提供咨询意见。三方协调组织不是决策机构,不能代替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立法或决策,但设立三方协调组织,提供一个场所和渠道,可使劳资双方坐下来平等协商,避免激化矛盾,从而推动整体经济和社会生活的进步。因此,该三方协调组织的作用非常重要。至于三方协调组织的具体职能、作用以及组成方法,澳门基本法未作规定,留待特别行政区自行立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