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卫生津贴对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实行的一种津贴。享受这种津贴的人员包括:城市环境卫生部门、园林部门从事公共厕所保洁、清运垃圾或粪便、清扫街道的人员,以及对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公共卫生设施进行维修的人员和其他接触垃圾、粪便等物质的人员。其津贴标准根据劳动强度、作业条件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同程度而有所差别。计发津贴的根据是职工实际出勤天数,缺勤和休假期间,均不发津贴。城市环境卫生人员经常在露天作业,劳动强度大,工作条件差,需要接触垃圾、粪便等有毒有害物质,影响身体健康,用津贴办法给予物质补偿,对于保护他们的身体健康,鼓励从事环境卫生工作,具有积极的作用。 环境卫生津贴 环境卫生津贴保健津贴的一项具体内容。对城市环境卫生部门中从事公厕清洁、垃圾清扫、维修公共卫生设施、保养修理环卫专用车辆以及其它接触垃圾、粪便等含有毒害物质的工作人员的津贴。根据接触毒害物质的不同程度、作业条件和劳动强度等不同情况,环境卫生津贴可分为若干等级。环境卫生津贴按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公休、节假日、探亲假、病事假等均不发给,因公离开工作岗位期间也不发津贴,调离工作后即应停发。 ☚ 医疗卫生津贴 质量奖 ☛ 000037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