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盐铁判官差遣官名。
职源与沿革唐文宗大和五年(831)四月敕中,已见盐铁判官之名,但,其时实为某官判盐铁案之职(《旧唐书·李石传》、《唐会要》卷59《刑部员外郎》)。北宋元丰改制前沿置。
职掌❶与推官分治本部案(《分纪》卷13《推官、巡官》)。 ❷咸平六年六月以后,三部使并为三司使,即与本部副使签署公事(《长编》卷55,六月丁亥条)。
编制❶宋初沿五代之制,一人(《分纪》卷13《推官、巡官》)。太平兴国四年不置部判官。淳化四年分十道,置道判官。至淳化五年十二月,置二人(《宋史·职官志》2《三部判官》)。大中祥符七年置三人(《分纪》卷13《三司》)。
品位官品视所带本官阶,位次于本部副使、高于本部推官。
简称❶盐铁判官。《宋史·叶清臣传》:“改盐铁判官。”《宋史·鞠詠传》:“为三司盐铁判官。” ❷判官。《分纪》卷13《三司》:“盐铁八案,以判官三员分领。”《宋史·张傅传》:“为盐铁判官,再迁兵部,为陕西转运使。” ❸三司判官。《宋史·王仁赡传》:“仁赡获罪,判勾院宋琪及三司判官并降秩。”《长编》卷23,辛未:“仁赡罢为右卫大将军,琪与……盐铁判官、金部郎中奚屿并责左曹员外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