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作基金会
农村合作基金会是在坚持资金所有权及其相应的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自愿互利、有偿使用原则建立的社区性资金互助合作组织。
合作基金会的宗旨主要为入股会员服务,为农业、农民服务,不以赢利为目的。其基本任务是管好用好集体资金和会员股金,增加集体积累,缓解农村资金供求矛盾,引导民间信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宁夏最早于1988年在银川郊区芦花乡创建了第一个农村合作基金会,获得成功后,便在灌区资金雄厚的乡镇推开。到1993年,全自治区有47个乡镇建立了合作基金会,聚集资金约4 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