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丁忧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丁忧 丁忧中国古代笑话。张江陵不肯丁忧,科道陈三谟等留之,翰林部属艾熙老等劾之。侍郎李幼滋往见,江陵曰:“我今要去不得去,小人又不谅我,我不如死了罢。”幼滋曰:“死倒死的,去却去不的。”稍间,御史朱涟至,江陵又告之,朱涟乃其门生,大声言曰:“老师受国家厚恩,那里好去?门生就上本参老师,顾不的师弟之情。”昂昂而出。赞曰:孔子谓“法语之言,能无从乎”!二人可谓法语。江陵果不丁忧,可谓能从矣。何处寻优场也! ☚ 七十三八十四 卜者 ☛ ![]() ![]() ![]() ![]() 丁忧遭父母之丧。旧制,父母之丧三年,其间子女不得任官、婚娶、应考。《尚书·说命上》:“王宅忧,亮阴三祀。” 《晋书·袁悦之传》:“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丁忧去职。”《宋史·礼志二八》:“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闳执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 丁忧dīngyōu〈名〉 指既想生育孩子,又想维持丁克状态,因此内心充满忧虑的人。 丁忧dīnɡyōu〈名〉指既想生育孩子,又想维持丁克状态,因而内心充满忧虑的人。 丁忧dīng yōu遭父母之丧,官员须停职在家“守制”一定年月:贾政报了~,礼部奏闻。(一一十·1390)现在~无事,(贾政)想起贾赦不知几时遇赦,老太太的灵柩久停寺内,终不放心。(一一六·1464) 丁忧 丁忧遭父母之丧。据旧制,父母死,子女须守丧三年。在此期间,不做官,不婚娶,不赴宴,不应考。《晋书·袁悦之传》:“(袁)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去职。”林则徐《与陶澍》:“桂超万~,并以祔闻。”吴汝纶《与陈右铭》:“某虽皖人,未受李相荐举。其来直隶,补深州,乃曾文正所成就。~服阕,例补冀州,则李相疏题耳。” ☚ 四、居丧 丁艰 ☛ 遭丧 遭丧遭到父母的丧事:遭忧 遭艰 哀凶 遘愍 私艰 丁忧 丁艰 丁穷 丁家艰 ☚ 遭不幸 富有 ☛ 丁忧 丁忧中国封建时代的一种守丧制度。古称父母之丧为“丁忧”,又称“丁艰”,其中父丧或承重祖父之丧称“外艰”;母丧或承重祖母之丧称“内艰”。“父母死后,子女要在家守丧(或一年、或三年,历代有不同规定),不得做官,不得婚娶,不得赴宴,不得应考,以尽孝道。如果匿丧而不丁忧,则为世人所不耻。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朝廷命官可在皇帝特旨下,移孝作忠,夺情任职,丁忧而不离任。清代曾国藩即在丁忧期间,于1853年接到皇帝特旨,在长沙招募团练,镇压太平天国革命。 ☚ 吊丧(吊孝) 扫墓 ☛ 丁忧八旗满洲等官员的父母之丧。又谓之丁艰。乾隆二年(1737)规定,八旗官员遭父母之丧,在27个月的期限内,除奉特旨者外,一律停其开列升转。嘉庆十三年 (1808) 改为百日孝满后,可在部院衙门上行走。 丁忧 丁忧古代政府官员居父母丧称丁忧,规定守期一年,可在任,亦可离职回家。《宋史·礼志二十八》:“咸平元年(公元998年),诏任三司馆阁执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又称“宁”。《汉书·哀帝纪》:“博士弟子父母死,予宁三年。”颜师古注: “宁,谓处家持丧服。” ☚ 居丧 不度 ☛ 丁忧 丁忧古代官员值丧、居丧。《尔雅·释诂》:“丁,当也。”《日知录·期功丧去官》注: “古人凡丧皆谓之忧。”可知丁忧就是值丧、居丧的意思。“丁忧”一词源于《书经·说命》“王宅忧”。王宅忧就是商王居父丧。宅忧即丁忧。丁忧又叫“丁艰”。先秦时期,不管是兄弟丧、姊妹丧,还是从父母丧、从兄弟丧,都可以称之为“忧”。只是到了后来,丁忧才特指遭父母丧或承重祖父母丧。所谓承重,是指死去祖父母的长房长孙。《日知录·奔丧守制》上说: “《记》曰: ‘奔丧者自齐衰以下。’ 是古人于期功之丧无有不奔者。” “期”,指一年的丧服。“功”分大功、小功,大功是九个月的丧服,小功是五个月的丧服。可见古人遇有祖父母丧、伯叔父母丧、兄弟姊妹丧都要奔丧。陶渊明 《归去来辞》 自序:“寻程氏妹丧于武林,情在骏奔,自免去职” 即是一例。后来又将奔丧限制在期服 (即一年的丧服)的范围之内。至明朝洪武二十三年 (1390) 四月才废除了期年奔丧的制度,认为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均为一年的丧服,如果都让奔丧守制,有的一个人连遭数丧,或者道路数千里,那么就会导致居官日少,更易频繁,旷官废事,于是决定: 今后除父母及祖父母承重者丁忧外,其余期服不许奔丧。自此以后,相沿成习,奔丧丁忧仅限于父母丧或承重祖父母丧 参见 “守制” 条。 ☚ 即吉 丁外艰 ☛ 丁忧ding yoube afflicted with the misfortune that one’s parents have passed away 丁忧旧时遭父母之丧称丁忧、丁艰。 丁忧官员遇父母亡故,一般均解除官职,守丧三年(实际为二十七个月),称为丁忧。晋时已有此制,期满后始得起复。《晋书·袁悦之传》记悦之“始为谢玄参军,为玄所遇,丁忧去职。”《北史·李彪传》:“伏见朝臣丁大忧者,假满赴职。”大臣要员遇父母丧,朝廷可命其不必去职,以素服办公,不参加吉礼;或守制尚未满期而应朝廷之召出面任职,称为夺情。宋代规定,一些地区官员和武官在丁忧期间不离职,《宋史·礼志二十八》载:“咸平元年(公元998年)诏任三司馆阁执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川陕、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武官丁忧例不解除官职,给假一百日,大祥、小祥、禫、卒哭等另给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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