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对世界上大多国家有拘束力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有些国际公约只得到大多数国家的广泛接受,但未得到所有国家的普遍接受。这些国际公约就成为一般国际法的内容。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法院所应适用的有“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普通国际协约即是一般国际公约。一般国际公约往往有转变成为普遍国际法的趋势,因为一般国际公约既为大多数国家所参加,也很容易得到其他国家的明示或默示接受,从而成为普遍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