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总计法某些国家的税法允许税务当局在某些情况下对所得课税采用不同于常规的确定应税所得的方法,即实行一次总计法或税务部门核定法(forfaitaire)。如法国税务管理部门可以参照纳税人见得着的私人支出及实物福利而单方面决定该纳税人的应税所得 (如果他不能向税务当局对其所得提出合格申报的话);也可以应用该纳税人财富的外在证据作为基础,来确定其应税所得,例如,按其主要住所租金额的五倍来估定其应税所得。 采用这种一次总计法或税务部门核定法作为征税方法的理由,对各类事例各有不同。可能出于事实难于搞清而仅仅是为了简化征管手续; 也可能是为了激怒纳税人,使他为了避免有过高的税负而提供符合核税要求的事实; 如果此法决定的税负比常规方法产生的税负要轻时,则可能是为了鼓励纳税人做某些税务当局指定去做的事情——例如一次总计法可被用来鼓励居民纳税人在国外短期工作,并鼓励有身份的纳税人去取得征税国境内的居住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