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占有情况
新中国成立前的福建农村, 封建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土地的所有权集中在地主手中。占农村人口5.73%的地主、富农,却占有42.67%的土地,他们借此残酷地剥削农民。而占农村人口94.27%的雇农、贫农、中农和其他劳动人民总共只占57.33%的土地,他们备受剥削压迫。(表3-1-1)
由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统治和压迫的程度不同,以及革命力量的长期斗争,福建农村土地占有关系存在三种不同情况: 沿海一带土地占有较为分散, 占人口4.96%的地主、富农,所占土地为28.07%;保存土地革命果实和被反动派倒算较轻的闽西老区土地占有更为分散, 如据龙岩县12个乡统计,地主、富农占总人口2.17%,所占土地为5.56%;闽北、闽东北地区土地占有则十分集中,地主、富农占总人口9.08%, 所占土地比重竟高达62.35%。
福建各地有为数众多的公轮田、族田、祭田、祠堂田,这些“公田”占有形式的土地约占总土地的30%左
表3-1-1 地改革前农村各阶级土地占有情况
| | 各阶级人口 占总人口% | 各阶级占有土地占总土地的% | 各阶级每人 平均土地亩数 |
| 私有田 | 公有田 | 合计 |
地主 富农 中农 贫农 | 3. 16 2. 57 39. 77 39. 96 | 13. 50 5. 11 32.32 13.88 | 20.54 3. 52 2. 55 1.37 | 34.04 8.63 34.87 15. 25 | 18.86 5.88 1.53 0. 67 |
| 雇农 | 2.15 | 0.28 | — | 0.28 | 0.24 |
其他 合计 | 12. 39 100.00 | 5. 57 70. 66 | 1. 37 29.34 | 7.01 100.00 | 0.99 1.81 |
右,有的县高达50%,实际上这些土地绝大部分为地主、富农直接或间接所操纵。地主所占土地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好。据原闽侯专区6个县的7个乡的调查,地主占有53.6%的土地中,稻田、果园即达82%以上。
地主、富农虽然占有大量土地,但他们并不从事生产劳动,而是把绝大部分耕地出租给农民或雇工耕种。据调查统计,在山区,地主出租土地占其全部土地的95%;富农出租土地占14.3%;沿海地区,地主出租土地占其全部土地的62.6%,富农出租土地占11.9%;山区中农租入土地占其全部使用土地的45.3%,贫农、雇农租入土地占82.2%;沿海地区,中农租入土地占其全部使用土地的82.2%,贫雇农租入土地占64.6%。这就是说,农村中80%以上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少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
山区林木大部分亦为地主占有。闽北山林占有最为集中,据可代表一般情况的建瓯县3个乡统计:地主及公山林占有杉木林59%,工商业者以及富农占有14%,中农占有12.5%,贫雇农占有11%,小商贩占有3%,地主、富农、工商业者占有的多为靠近河流的大片山林。茶山占有亦以闽北地区最为集中。据建瓯三个乡统计:地主占有57.1%,富农占有22.1%,中农占有8.5%,贫农占有12.3%。此外,油桐、竹山、荒山占有亦相类似,即地主、富农占有的比重大,条件好。
沿海渔区,渔业地主、渔霸、封建剥削者占了大片渔用地和70%—80%的渔船渔具。据宁德县调查,公海渔场海面权多为地主阶级占有。如城关地主黄德顺霸占了宁德广大海面,渔民要向其交纳5%的“水面租”才能捕鱼泊船。据该县298个鱼桁统计,为地主占有的就有218个,其中为黄德顺霸占的竟达111个之多,其他海地、海滩、海埕等养殖用地,亦莫不为地主或封建族房所霸占,出租给渔业资本家或渔民经营,进行地租剥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