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起步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四十多年来,广西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有了很大发展。在解放初期建立各级人民政权,组建执法机关,建立执法队伍的同时,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逐步建立和健全。
50年代初,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等法律后,1954年6—9月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宪法》,为了贯彻执行《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各级党委和政府派出大批干部下乡宣传,组织讨论修改宪法草案,学习新宪法,执行新宪法,初步建立和执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主法制建设有了好的开端。但是,1957年以后,随着反右派斗争的扩大化,以及随后的人民公社化,开始出现轻视法律,忽视民主与法制的倾向。农村基层政权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被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代替。立法司法工作停滞不前,除《婚姻法》等少数法律、法规仍较有成效执行外,基本是以政策、条例代替法律、法规。农村工作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主要是靠中共中央制订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起规范作用,民主与法制建设受到严重影响。“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主与法制建设被破坏得几乎荡然无存。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遵循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以后陆续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设立了人大常务委员会,乡镇设立了人大主席团,充分发挥人民的主人翁作用。坚持完善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增设了自治县、民族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对农村政社合一的体制进行了改革,政社分开,建立乡镇人民政府。为了促进农村基层民主,认真贯彻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一般农村自然村均经过村民民主选举成立了村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健全村民自治制度。广大农民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学会民主管理,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民主管理公共事物。农村社会主义法制进一步完善,逐步恢复完善了政法基层组织,充实了执法队伍。从1985年开始,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中共自治区委、自治区政府的规划,广西农村普遍开展了5年普及法律常识教育。1986、1987年两年,各级党委和政府分别派出3万多名干部深入农村,宣传法制,整顿基层组织。经过教育整顿和重建工作,乡、村政权组织恢复了活力,农民法制观念明显增强。广大干部群众学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