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转发补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湖南省税务局1994年4月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089号)。为了更好地执行政策,对通知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几个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作出该补充规定,内容如下: ❶关于“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不征税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两个处理意见的通知》(湘政发[1994] 5号)规定,我省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后,对原按国家统一发放的64元补贴、津贴,已全部纳入基本工资总额。因此,在我省不存“差额”部分不征税的问题。 ❷关于利息、股息、红利的扣缴义务人问题。通知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实行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其扣缴义务人应是直接向纳税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单位”。因利息、股息、红利的支付涉及几个环节,为了搞好源泉扣缴、现在明确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是支付利息、股息、红利的集资单位、股份制企业。其他涉及几个环节支付的扣缴义务人也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 湖南省关于工会职工技协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节录)》 ☛ 00004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