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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发生于嘉庆二十五年。(公元1820年)。案犯李泳盛,因将教匪刘之协抓获,被赏给把总一职,曾经补缺,后告病。痊愈后拨营候补。因求考未准,李泳盛即“向上司咆哮”,后南阳镇欲将其查处,李泳盛即潜逃。河南巡抚以其系候补人员,非现任可比,因此比照“现任职官负罪潜逃绞候”例上减一等,判处李泳盛杖一百流三千里。刑部批准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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