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 《湖南省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湖南省税务局1994年根据(国税发[1994] 048号)《关于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的通知》,结合湖南省实际,颁发该补充通知。内容有: 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详细界定了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应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 ❷根据《条例》和《细则》的规定,所有纳入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除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另有规定的邮电、铁路、民航等部门所属企业、单位外,一律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或组织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实行集中缴库的新华书店、商业批发总公司、医药公司、烟草商业等企业,均应从1994年1月1日起,以独立经济核算企业就地缴纳所得税; ❸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与财务管理息息相关,各地在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条例的同时,熟练掌握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并继续认真抓好集体、私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加强财务监督,严格控制成本、费用的列支,确保税基。 ❹国有企业所得税计划按省局电话通知执行。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计划按省局工商各税计划文件执行。 ☚ 税收征管制度 《湖南省转发、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 000040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