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对尊亲包办婚姻的规定
婚姻大事由父母做主是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关系的一大特点,封建社会剥夺了青年人自由结婚的权利,父母操办婚姻是封建宗族统治在婚姻关系上的深刻反映。《唐律·户婚律·尊长与卑幼定婚》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卑幼是指子孙、弟侄等辈份比自己低或年纪比自己小的人,尊长是指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等辈份或年龄长于自己的人。卑幼因做官或经商久居在外地,如果自行订婚,其效力是否合法应区别对待。如果已经完婚,则只好听从其便,法律不再干涉,婚姻合法;如果仅处于订婚阶段而未正式迎娶,则该婚约是无效的,卑幼应听从尊长的安排,尊长同意结婚,卑幼方能完婚,如果尊长执意不从,并为卑幼另定他约,卑幼也只能履行后订的婚约,而放弃前者,否则要受杖一百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