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分肥”和定息中国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家对资本主义企业的赎买方式。1956年以前国家规定私营企业和公私合营企业全年盈余按以下4方面分配:国家税金约为30%;企业公积金约为10%~30%;职工福利奖金约为5%~15%;股东红利、董事、经理、厂长的酬金约为25%,称“四马分肥”。1956年私营企业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国家规定原私营企业家不再参加原企业的盈余分配,而是按其拥有的股额由国家付给年息,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企业大小、不分原企业盈亏一律按年息五厘付给。领取定息的私股股东为114万人,每年领定息1.2亿元。原订付定息7年,后又延长3年,1966年9月停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