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法律命令论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法律命令论西方资产阶级分析主义法学关系法律概念的主要观点之一。是在17世纪霍布斯《利维坦》一书中就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对人民的命令,借助口头或书面文字表达的规则或意志,用以辨别是非,强制人民服从。直到19世纪,J.奥斯丁才把这种法律概念加以系统的发挥,并成为其法理学的出发点。奥斯丁认为,实行法的明确、准确和肯定的定义,只能说它是掌握主权的人向在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按照这个定义,法的基本特征在于其命令性、义务性与制裁性的统一。在现代,纯粹法学家H·凯尔逊也采纳法律命令说。不过,在他看来,这种命令来自法律规范本身,而由国家来表达,所以国家“只能是实在的法律的发号施令机关”。当作一种法的概念,法律命令说完全抹杀法的阶级性。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