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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律审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律审

国民党政府实行的一种审判制度。国民党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制的审级制度,法院分为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一级。最初受理案件的法院称第一审法院(或初审法院);受理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法院称第二审法院(或复审法院);受理不服第二审法院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法院称第三审法院(或终审法院)。其中第一、二审均为“事实审”,着重于诉讼事实的审查,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处理:第三审为“法律审”,只审查第一、二审程序是否违法及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恰当,对案件事实本身不再审查。国民党政府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上诉于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法律审

美国确定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的范围的一个规则,指复审法院仅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授权法和行政现象的解释是否符合国会的意图等,也就是所谓的“正确性”规则,根据该规则,法律问题应受复审法院的全面的审查,法院可以自己的判断完全或部分代替行政机关的判断,确定行政机关对法律理解的正确性,等等。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6条的规定,为了作出裁决,根据所受理的争议的性质,复审法院应当裁决所有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条文,确定行政术语的含义或其适用的范围。一般认为,诸如滥用自由裁量权或其他不法行为;同宪法规定的权利、权力、特权与豁免权相抵触;超越法律规定的管辖范围、权力和限度,缺少法律规定的权利;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等等,属于法律审的范围。虽然法院对行政行为合法性问题享有全面的审查权,但实际上,经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法律上的判断表示尊重或默许。因为,(1)事实与法律的划分是前提,但极为困难,而实际上不作明显的区分是有必要的。在法律和事实之间存在着一个模糊的区域,即法律与事实混合的问题,正是因为这个广阔的模糊区域和司法复审标准的不精确性,法院才享有很大的回旋余地,或介入行政决定过程,或进行某种限制,调整对特定案件司法复审的强度以反映这一类的情况,提高复审效果;(2)即便是法律问题本身,法院的全面审查也有自身的或法律本身的局限,实际上,从法律一制定出来就每日执行之的行政机关,对法律的理解也许要比首次接触该项法律的法官内行得多。实践中也有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或利用对法律的解释违反国会意图,扩大其权力的情况,因此法律审的单独存在有其重要意义。

法律审

“事实审”的对称。仅审查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的审判程序。大陆法系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不服第二审判决的上诉,必须以其适用法律上有错误为理由,原则上不许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第三审只就第二审判决适用程序法和实体法有无不当进行审查,对案件事实不再进行法庭调查。如果发现作为判决根据的事实有错误,足以影响判决的正确时,只能撤销原判决,发回更审。

法律审

法律审

与“事实审”相对。只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的上诉审。法律审的内容有两方面: (1)实体法方面,如对被告人适用了不应适用的刑法规定等; (2)程序法方面,如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被告人的陈述笔录,未向其本人宣读或交其阅读等。通常,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国家,第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所进行的审判为法律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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