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台湾国民党当局“司法院”最高机构。其职权为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法令。由17名大法官组成。 大法官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之一者方能担任:(1)曾任最高法院推事10年以上者;(2)曾任“立法委员”9年以上而有特殊贡献者;(3)曾任大学法律学主要科目教授10年以上而有专门著作者;(4)曾任国际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学或比较法学之权威著作者;(5)研究法学、富有政治经验、声誉卓著者。该会议主席由“司法院长”担任。每周召开一次大法官审查会议,审查大法官3人小组对有关案件所作的初审工作,并将审查结果提报每两周举行一次的大法官会议上讨论。大法官不得参加任何党派, 自称其为不受任何党派、权力制约,站在超然、独立立场的公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