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契税
契税是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换变动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产价向新业主征收的一次性税收。新业主交税后,国家给其颁发契证,作为合法的产权凭证,政府即承担保证产权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1951年广西省人民政府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精神,制发了《契税暂行条例广西省施行细则》。《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均应凭房屋所有证,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由随受人完纳契税。买卖税按买价征收6%;典当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土地房屋两方价值相等者,免征契税;不相等者,其超过部分按买卖税率纳税。
契税的征收,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变化。50年代中后期,由于国家限制土地自由买卖和转让,并对私有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契税征收的范围越来越小。到60年代,仅就私人房屋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征收契税,由买方交税,国营、集体不征。“文化大革命”期间,有些地方明令停止办理契税业务,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房产政策逐步落实,城乡房屋买卖重新活跃起来,对私人买卖、典当赠与、交换逐步恢复征税。到1993年底全自治区各个县(市) 已全部恢复征税。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契税,除了规定征收管理的政策法规以外,还规定有各种减免的政策法规。例如,农业税规定有贫困地区减免、灾歉减免、社会减免、基建占地减免、边境地区减免以及华侨农场减免照顾等等。农业特产税按照新的税制,规定有四个方面内容的减免。耕地占用税、对军事设施用地等8种特殊情况用地给予免征。契税近年来国家也作了一些减免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