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25.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
这个提法最早见于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对什么是“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理解。
一种意见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指社会主义与商品经济不是对立的。理由是: (1)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是人类历史进程的普遍规律。(2)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国家作为第一层次的经济主体,能自觉运用价值规律,通过计划进行管理和宏观控制,达到社会经济运行的大体平衡和协调。(3)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基本特征,就是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双层结构,使生产单位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
生产者,等量劳动交换与等价交换统一,计划性与商品性统一。另一种意见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就是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商品生产。理由是: (1) 计划经济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从理论上说,全社会生产的计划性,只能根源于社会会主义的公有制,而不能根源于商品经济。商品经济就其本性来说,它是和盲目性联系在一起的。(2)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商品生产,又是社会化的商品生产,二者结合,必定实行计划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商品生产是计划经济制度下的商品生产,即有计划发展的商品经济。
第三种意见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指计划经济最终要落实到商品经济上去。理由是: (1)社会主义经济既是商品经济,又是计划经济。但它们不是并列存在的两种经济形式。二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互相渗透,互相结合。(2)商品经济是在计划指导下的商品经济,计划经济则是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计划经济。(3)从计划经济与商品经济的关系上来看,商品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运动的主体。
第四种意见认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是指有计划的市场经济。理由是:市场和商品是联系在一起的,市场经济与与商品经济是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说社会主义经济是有计划的市场经济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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