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人物之性,同歟,異歟?若謂之異,則此章之三‘性’字皆是本然,三‘盡’字皆是一義,何以見其異耶?若謂之同,則雖曰‘盡物之性’,聖人不能使物做人底事,何以見其同耶?同異之間,願聞明的之論。
魯春對:人之理即物之理者,理之通也。人之性非物之性者,氣之局也。故謂之理同則可,而謂之性同則不可。蓋纔墮氣質,則隨氣質而各為一性,故不可曰同。而於其氣質中挑出本然,則固未有偏全之殊,其偏與不偏者,特由於蔽與不蔽也。且人不可以做(我)〔物〕[1]之事,物不可以做人之事,則所以盡之者,亦當有異。然同異之論,從古紛紜,則臣於此不敢質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