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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2. 经济仲裁机关的性质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12. 经济仲裁机关的性质

12. 经济仲裁机关的性质

有两种说法。一种观点认为,经济仲裁机关是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不是司法机关,仲裁活动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是: (1)仲裁机关行使的仲裁权不是审判权,仲裁也不是诉讼前的必经阶段。(2) 按照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的审判权只能由各级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行使。(3)仲裁机关虽有裁决权,但没有最后决定权。仲裁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一方不执行时,仲裁机关无权强制执行。这些都说明,我国仲裁机关属于行政执法机关。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经济仲裁带有司法行政的性质,又叫半司法或准司法,从广义上讲属于经济司法的范畴。(1)仲裁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手段。仲裁机构虽然常常是行政机关出面组织,但是仲裁审理不是靠上下级隶属关系和行政命令,而是有自己特有的原则、程序和方法。(2)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当事人一方不服时才能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自觉执行。(3) 仲裁机关的裁决,如果一方拒不执行时,仲裁机关虽自己不能强制其执行,但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上可见,我国经济仲裁具有司法行政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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