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堯曰】
按:前篇附弟子之言,而又著此篇以明列聖相承之統,如今之文集附世系也。
堯曰:‘咨爾舜。’小注新安倪氏曰:‘中庸,舜用其中,即用其所執之中。’
按:倪氏説似未安。用即執也,豈曰用其所執乎?
曰:‘予小子履。’
按:將言相傳之道,而言討罪安民之事者,明其道之見於順天應人。
百姓有過,在予一人。沙溪曰:‘止書注曰:“過,責也。”民皆有責於我,謂不正商罪止論語意專是自責反躬之意,書意則百姓責我不伐商。兩意不同,更詳之。’
按:上湯告‘萬方有罪,罪在朕躬’説來,則專主反躬自責之意也。從上句‘雖有周親,不如仁人’説下來,則書之責我不伐商為正。然論語言道統而斷章取義,則恐當從反躬自責之意。
‘興滅國’,小注曰:‘釋箕子之囚,使之行商容而復其位。’沙溪曰:‘以禮記文勢考之,則釋箕子之囚,行商國之容貌,不變其舊也。武成云:“封比干(之)墓,式商容(之)閭。”此其時賢者。兩説不可合一看也。’
按:禮記所謂‘釋箕子之囚,使之行’者,以其不釋囚則不得行也;‘商容而復其位’者,蒙上釋字而言釋之而復其位也。若曰‘行商之容貌’,則恐當先言‘復其位’,而繼言‘行商容也’,詳集注可見。問:‘論語言聖人相承之次,而言征伐政事;孟子言相承之次,而言見知聞知。蓋論語一部主言事行,故相傳之道亦以事言;孟子七篇主言性命,故相傳之道亦以理言。’
誨曰:‘見得固是。然小注胡氏所謂“知行相資”之義,亦不可不察也。’
子張問於孔子。
按:五美就從政上説,故先言施於人,後言施於己。而欲仁得仁,居中而兼人己。
子曰:‘不知命。’
按:此‘命’字與‘罕言命’之命不同,此‘君子’與首章‘君子’有淺深。然苟知命,則能不愠不知。
按:終篇當記微奥之旨,而言政則舉五美、四惡之切近易曉。末章則言知命、知禮、知言之平易易就者,此亦體夫子俯而就之之義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