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技术商品的价格基础
7. 技术商品的价格基础
技术商品的价格是转让技术成果的单位或个人在为使用单位提供新技术过程中所得的货币额。对技术商品的价格基础,理论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值的特殊转换形态(又被称为技术商品的变形价值)构成技术商品的价格基础。理由是: (1) 技术商品的非物质性和信息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使用价值只具有观念形态,它必须通过自身的有用性来证明自身的存在。这种有用性的表现在于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它可以与体力劳动相结合,创造出社会财富,这部分新增的实物化的财富作为商品,参与交换,实现价值,因而技术商品的价值寓于技术商品的有用性之中,由这种有用性所带来的生产过程中的新增经济效益就成为技术商品的价值的转化形态。这种以特殊转化形态存在的技术商品的价值就是技术商品价格存在的基础。(2)现实经济关系的发展是技术商品价值转化的外在因素,它同样也要求技术商品的价格以这种特殊转换形态(或叫变形价值)为基础。首先,这是科技、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规律的要求; 其次,技术商品价格以其变形价值为基础,是资源配置最优化的要求; 再次,技术商品价格以其变形价值为基础是拓宽科研资金来源的要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格最一般的基础是其价值,即生产该技术商品所需的劳动所费。技术商品生产部门亦即科研部门的生产费用一般包括: 科研所必需的先进仪器、机械、设备、原材料、燃料、试剂、药品以及图书情报资料等的费用,科研人员的劳动报酬,科研管理费用。这些生产费用以及相应的盈利一般构成技术商品价格的最低限,它是保证技术商品生产和再生产的前提条件。考虑到技术商品的单项性和总是供不应求的状况,技术商品的市场价格总要偏高于其价值。其中,价格高于价值的部分来源于技术商品应用于生产后带来的经济效益,它是经济效益的一部分,是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者转让给技术商品生产部门的,通常是由双方议定的。
第三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格基础是技术商品在其寿命周期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经济效益量的大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市场供求状况,决定技术商品成交价格的高低。一般地说,一项技术成果的价格的高低与其在发明过程中耗费的劳动量无关。而经济效益量的大小与技术商品价格的高低成正比,它成为技术商品成交价格上下浮动的重要因素。还有的同志从以下思路论证经济效益是技术商品的价格基础:技术商品是复杂脑力劳动的产品,形成它的价值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决定技术商品价格的价值不是一次形成的,而是一个多次的、复杂的运动过程。因此,技术商品在交易中的具体定价形式不能象一般商品那样简单易行,而只能采取以技术商品在其生命周期内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为依据。
第四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格由供求关系决定。理由是: 一项技术成果在导入期和衰退期无论采取什么政策,需求量也是有限的,这种需求不足,决定了技术商品必须低价售岀; 在技术成果的成长期和成熟期,使用该项技术成果能够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由此会极大地刺激社会对该技术商品的需求量,此时的技术商品会以较高的价格出售。
第五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价格是一种垄断价格,是由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的,因而它不存在由什么作为其基础的问题。技术商品的存在是以专利权为前提的。而专利权实际上就是一种垄断权,它必然会造成在技术市场上一家垄断供给之势。如果某项科技产品,能够研制的科研机构越少,产生的经济效益越大,科技产品的供方垄断就越强,反之就越弱。因此,垄断程度的强弱与技术商品的成交价格成正比例关系,垄断成为决定技术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由此可见,在技术市场上不存在马克思所说的由价值决定或调节价格。技术商品的垄断价格既不是由生产价格决定,也不是由商品的价值决定,而是由购买者的需要和支付能力决定。
第六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不是物,没有价值,所以谈不上以价值作为技术商品的定价基础,但可以用使用技术商品生产出来的物质产品所获得的超额利润作为技术商品的定价基础。
第七种观点认为,从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出发,商品的价值决定价格,因此,技术商品尽管它是一种特殊商品,但它的价格基础仍是价值。技术商品的价值是由生产技术商品的研究、发明、创造过程中所需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所决定。技术商品的价格必须以价值为基础。国家可以自觉地利用价值和价格背离的形式,合理地制定技术商品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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