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6. 经济法的基本特征
经济法的特征,是指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不同点。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概括和分类。主要的有三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就是从法律上确认和保证国家对国民经济的组织和管理。并以此为核心,形成了自身的特殊体系和特征。(1) 由数量庞杂的单行法规组成特别的部门法体系,既有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全面的基本经济法律,也包括中央、地方经济管理机关制定的条例、章程等。(2) 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立法与执法中起着特别重要的作用。(3)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许多经济法规既包括特定经济领域内主体间实际的权利和义务,也包括为实现这些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循的工作程序。(4)能直接反映客观经济规律和科学技术成果。
另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要从调整对象、经济法的主体和调整方法三个方面去概括。(1) 调整对象方面的特征:经济法以特定的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非经济关系概不调整;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关系和经济协作关系,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2) 主体方面的特征: 经济法主体既是经济管理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是经济协作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经济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国家机关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内部,企业是经济法主体中最基本的主体; 企业的内部组织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参加者。(3) 调整方法方面的特征; 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和追究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 (1) 所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既包括国内的经济关系,也包括对外经济关系。(2) 它以整个国民经济为基础,国民经济的体系就是经济法的体系。(3) 它是国家因素起主导作用的法律规范,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也调整横向经济关系; 既调整宏观经济,也调整微观经济。(4) 它不仅要反映经济规律的要求,也要反映自然规律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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