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1987年4月1日开征的新税种。广西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基本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确定的,耕地是指现有农业用地包括水田、旱地、菜地、鱼塘、藕塘,园地以及其他农用地。占用前3年,曾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亦视为耕地。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税额是根据人均占用耕地情况,实行差别定额税制。广西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计算标准规定为3个等级,每个等级分水田和旱地两个档次。等级和档次的划分是以县为单位,按上年末人均耕地面积计算划定。第一等级,人均在1亩以下的(含1亩),水田(包括菜地、鱼塘、藕塘,下同)每平方米7元,旱地(包括园地和其他农用地,下同)每平方米5元;第二等级,人均耕地1亩以上至2亩的(含2亩)水田每平方米5元,旱地每平方米3元;第三等级,人均耕地2亩以上,水田每平方米4元,旱地每平方米2元。对人均耕地在半亩以下的城镇,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规定税额加征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