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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 货源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1. 货源

1. 货源

河北省化肥的货源,来自国家分配、省内生产、地方进口和省外采购四个方面:
(1)国家分配。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分配给河北省的化肥数量很少。1952年分配2.9万吨 (标吨,下同),其中85%由天津和秦皇岛港进口,15%是吉林化肥厂产的硝酸铵和南京化肥厂产的磷肥。随着化肥工业的发展和农业生产需求量的增多,化肥分配数量逐年上升。1960年分配15.8万吨。1961年,国家分配化肥按农副产品收购数量实行奖售办法。河北省因连续3年遭受自然灾害,农副产品减产,国家分配给河北省的化肥相应减少。1962年,分配化肥11.2万吨。1963年,河北省农业形势开始好转,国家分配化肥的数量逐年增加,是年分配17.3万吨,1966年分配40.15万吨,1967—1977年,年平均分配量47.9万吨。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化肥分配数量大幅度增长,1985年分配104.6万吨。90年代后,计划内资源减少,1994年国家分配51.4万吨,1996年分配65万吨。
(2)省内生产。新中国成立后,河北省化肥工业从无到有迅速发展。1956年开始试产小磷肥 (普通过磷酸钙),1961年生产小氮肥 (碳酸氢铵),1964年生产硝酸铵,1967年生产尿素。省内化肥一直由供销社包销。1960年,全省8家小氮肥厂共产碳酸氢铵6.9万吨,产品全部由供销社收购。1965—1969年四年间全省累计生产小磷肥10.18万吨,供销社累计收购12.48万吨。1970年全省产氮磷肥59.33万吨,供销社收购58.1万吨。由于小氮肥、小磷肥成本高,质量次,市场滞销,积压严重。1975年全省产小磷肥78万吨,合格品仅占30%。1978年全省供销社积压小磷肥11万吨,工厂积压10万吨左右。1979年省计委、省化工局、省供销社规定小磷肥有效含量低于12%供销社不予包销,供销社收购下降。进入80年代后,各地供销社陆续解除包销关系,产品大部分由工厂自销。1968—1978年,沧州、迁安、邯郸化肥厂先后投产尿素。1975年省计委规定石家庄化肥厂产品30%由供销社收购。1978年,规定迁安化肥厂产品的30%、邯郸化肥厂产品的20%,由供销社收购,其余产品 (除石家庄化肥厂产硝铵外)由工厂自销。1978年,全省化肥生产388万吨,供销社收购188万吨。1988年全省生产化肥656万吨,供销社收购169万吨,其中大氮肥生产165万吨,供销社收购42.5万吨。1989年,化肥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由供销社农资部门专营,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经营。河北省规定优质化肥包括国家计划分配的化肥、省内大中型化肥厂生产的尿素、硝铵、磷酸铵、复混肥和省留成外汇进口的化肥全部纳入省流通计划,由省农业生产资料协调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省产优质化肥由省供销社农资公司按计划收购,但每年省内收购计划均存在欠调情况。对地产小化肥由当地专营单位与生产企业实行合同订购或联销、代销,采取与种植面积挂钩办法,由专营单位供应农民,也可以由生产企业同农民直接产销见面,具体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1992年化肥专营改为经营,仍明确供销社农资公司为化肥经营的主渠道。随着国家统配和省内计划收购化肥逐年减少,绝大部分的化肥资源由工厂直接进入市场销售。1994年国务院改革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制,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4〕 45号文件精神规定,化肥流通以农资公司为主渠道,县及县以下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销售机构为辅助渠道,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化肥。生产企业自销实行数量控制并只能销售给有化肥经营权的单位和生产企业。规定沧州化肥厂自销数量控制在销售量的10%以内,石家庄化肥厂、迁安化肥厂、宣化化肥厂、邯钢化肥厂控制在20%以内。由于化肥市场供不应求,部分生产企业大量高价自销,收购计划完成较差。
(3)地方进口。1959年河北省第一次用地方外汇进口尿素34 657吨,1963—1965年进口硫酸铵2.3万吨。之后,地方进口化肥中断。1986年地方外汇进口权下放各省、市供销社。是年用地方外汇进口磷酸二铵15万吨。之后,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化肥进口。1994年化肥等农资流通体制改革后,国家明确规定地方进口化肥配额由国家计委下达到各省计委,再下达到各省农资公司。1995、1996年分别进口磷酸二铵37.7万吨和46.2万吨。
(4)省外采购。1950—1969年化肥实行计划管理,外采货源仅占货源总量的8%。随着全国化肥生产的发展,外采数量逐步增加。1970—1979年,年均外采35万吨,占全省总货源的1.7%。1980年后,农业对化肥的需求增大,供销社外采量有很大的增长。1980—1988年,年均外采量166.9万吨,占全省供销社系统年均总货源量的48.6%。1989—1991年化肥专营期间,供销社年均外采22.3万吨。1992年后随着计划内资源的减少,供销社外采货源增多。1992年外采34.7万吨,占总货源的56%。1996年外采48.3万吨,占总货源的62%。

☚ (二)经营情况   2. 供应 ☛

1. 货源

1. 货源

(1)国家分配。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家对化学农药实行统购政策,由全国供销总社分别向工厂和外贸部门统一订货,实行统一收购、分配、调拨。1952年,分配河北省农药625吨,主要品种有六六六、滴滴涕、赛力散、硫酸铜等。1957年分配品种增加了1605、1059、西力生、鱼藤精等10个品种,分配3 811吨。1958—1964年,国内农药生产量增加,分配数量随之增多,年平均分配4 543吨。1965年10月,国家统一分配的国产农药,按照全国供销总社下达的分配计划,由地方直接向工厂进货;进口农药由口岸所在省经营,按全国供销总社分配计划进行调拨。1969年,全国供销总社改革农药分配和管理办法,总社只下达分配计划,各省工商双方签订产销合同。1970年,全国供销总社再次改革农药分配办法。总社只管六六六原粉、滴滴涕原粉等13个品种的分配计划,其他品种下放到省,由地方分配。1973—1977年,年均分配河北各种农药13 434吨。1978—1983年,分配河北的数量逐年下降,年均分配12 599吨。1985年后,全国供销总社除分配进口农药外,国产农药不再实行统一分配。
(2)省内生产。1957年,河北省开始生产农药,产品由供销社包销。1958—1966年,邯郸、石家庄、保定、山海关等地相继建起7个生产厂,生产品种逐步发展到敌百虫、马拉松、敌锈钠、抗菌剂401、氯丹、青虫菌、磷化锌等9个品种,年产量2 000多吨。到1976年,农药生产厂增加到16家,品种增加了敌敌畏、乐果、亚胺硫磷、除草酥、增产灵、灭鼠刹剂等19种,年平均产量7 552吨。1977—1979年,年平均产量上升到1.18万吨,供销社年平均收购1.02万吨,占86%。因生产与实际需要脱节,马拉松、敌百虫等品种产大于销,造成滞销积压。为了衔接产销关系,1981年省革委决定,实行工业以需定产,商业经销订购。同年,省供销社规定,对库存3年以上的品种不予收购,其他品种实行合同订购。是年,生产品种减为13个,年产量下降到9 407吨,供销社收购2 300吨,占产量的24.4%,大部分产品由工业自销。1985年,调整产销关系,省供销社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不再统一收购,由各地、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直接与厂家签订合同。1989年,农药实行供销社农资部门专营。河北省规定,国家计划调拨和地方外汇进口农药,省内生产的敌百虫、敌敌畏、甲胺磷、氧化乐果、久效磷、呋喃丹六种产品纳入省统一分配计划,由省供销社农资公司经营。其他农药品种按市场需求自行组织经营。1992年农药专营改为经营,仍明确各级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主渠道。随着农药产量逐年增大,品种逐年增多,农药市场呈供大于求的形势,农药经营逐步变为市场调节,经营渠道由农资部门一家变为多家经营。
(3)地方进口。1965年河北省虫害严重,农药供应紧张,省计委批准由供销社用地方留成外汇进口1059农药125吨。1982年棉花种植面积增加,农药供应不足,进口农药259吨,1983年进口935吨。1985年国家决定对进口农药实行审批和许可证管理制度,由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对外订货,停止地方进口。1989年允许地方组织进口农药。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每年组织一部分农药进口,1991年进口231吨,1996年进口151吨。

☚ (二)经营情况   2. 供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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