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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 果品大部分由果农自销、私商和小贩通过市场自由购销。1950年起, 省合作局成立, 即组织供销社开展干鲜果品收购业务。1951—1956年, 供销社系统实现收购1 256万元, 同期从省外调入236万元, 实现销售1 547万元, 调给省外418万元, 供应出口502万元。在供销社果品经营中, 仅苹果、橘柑、核桃、红枣、柿饼5个品种, 即收购30 736吨, 销售14 571吨, 调往省外8 474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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