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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1994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

司法部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律师资格考试。于1994年10月2日至3日在全国统一进行。考试分四份试卷,内容包括:法学综合基础知识;实体法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程序法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律师制度与律师实务知识。报名条件与1993年基本一致,但增加了报考律师资格的禁止性条件,即曾被判处刑罚的(但过失犯罪自刑满之日起已满5年的除外);患有精神疾病的;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取消律师资格的人员不得报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这一年首次允许港、澳、台地区的居民报名应试,其报名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取得内地法律专科以上或非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参加由中国律师资格考试中心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香港树仁学院合办的中国法律课程班学习、考试合格取得结业证书;身体健康、品行良好。报名工作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承办。港、澳、台地区有437人报名。全国报考人数为117500多人,实际参考人数为93600多人。根据国家考试应统一录取标准以保证质量的要求,考试录取采用全国划定统一录取分数线的方式进行,录取分数线确定为240分。凡四份试卷分数总和在240分以上(含240分)的为考试成绩合格,可申请授予律师资格。港、澳、台地区考生也按此标准录取。有10024名考生达到了录取分数线,其中包括18名港、澳、台地区的考生。对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地方各级司法行政部门逐级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授予律师资格条件或有严重考试舞弊行为的,一律不得报批资格;对考试合格人员授予律师资格,须经司法部批准;对经审查合格被批准授予律师资格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新样式的《律师资格证书》。经审核,这次考试合格人员于1995年被授予律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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