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子 下】
【第一章】
曰‘禮重’云云。○按:任人之設此問者,蓋欲角勝儒者重禮之説,非真有所疑而問之也,其意可惡。而屋廬子之不能對,殆亦未可與權者也。
‘本,謂下’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物之’云云。○按:寸木岑樓之喻只説食色之或重於禮耳,亦非謂凡物之不齊皆當揣本齊末也。輔氏看本末字太深,反失本意。
‘金重於羽’云云。○按:上下兩譬喻皆言食色之或重於禮也,然其立言之意,則非真欲明食色之重以助任人之説。蓋言任人之説固非不是,而是持或然之輕重,非所謂本然之輕重耳,故下文引紾臂踰牆之喻,正説本然之輕重。
‘禮食、親迎’云云。○按:不以禮而得食以保性命,不親迎而得妻以全人倫,非只以食色之重而為之也,實亦禮之大者耳。蓋禮之大者即天理之當然也,禮之小者即節文之微細也。禮食親迎不過從節文之微細,而滅性廢倫乃是違天理之當然,烏可謂之禮哉?此乃孟子言外之微旨,而朱子獨知之,故或問曰:‘權之不失乃所以全禮之重’,其意概可見矣。
‘此章言’云云。○按:‘輕重固有大分’,是本然之輕重,‘其中又〔各自〕有輕重’,是或然之輕重。‘錯綜斟酌’,以本然之輕重與或然之輕重交錯而稱量之也。
‘所以斷之’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食色’云云。○按:此説固是,而但欠食色或重之義。
新安陳氏曰‘飲食’云云。○按:‘飲食男女’,人心之所不能無,而此不過養小體者,故比禮為輕。陳氏以為‘人之大欲存焉’者,固已説得過重,而以天理人欲為輕重之分,亦未穩。食色苟直是人欲也,則聖賢當斥之之不暇,奚可與天理共論其輕重哉?
東陽許氏曰‘敬兄’云云。○按:‘自權其輕重’即是自思之也,‘自權’、‘自思’之云,意疊。
【第二章】
曰‘奚有於’云云。○按:‘奚有於是’一句,所以斥曹交之語,猶言人之為堯舜,豈在於形體之長短也?其下‘匹雛、百(斤)〔鈞〕、烏獲’之云又承‘奚有於是’一句,而就形體上設出譬喻,以見力固有能不能,而堯舜之道本無不可能,只是不為之耳。此蓋與‘挾山超海、為長者折枝’之説略相似,記疑已備説此意。
‘烏獲,古之’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為之’云云。○按:此以舉烏獲之任譬為堯舜之事,大失本旨。
‘徐行後長’云云。○按:孝弟之道,固非但在行止疾徐之間而已,而曹交全不知敬長之禮,故姑舉此以言之。或問所稱張子云‘姑舉其易者言之,而推之以至於事無巨細,莫不皆然’者,然也。
陳氏曰‘孝弟’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堯舜’云云。○按:此云‘率是性而充其量’,有若率性之外,更有充量之事者,然恐未安。
‘必其進見’云云,小注覺軒蔡氏曰‘孟子’云云。○按:‘人皆可以為堯舜’,是孟子常時言論,必曹交聞而問之耳。今云‘所以誘曹氏之進’,語甚無當,其餘記疑已卞之。
【第三章】
‘固,謂執滯’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小弁’云云。○按:仁只是一個仁,愛親之心由此而發。今曰‘愛親之仁之發見者’,有若性中元有愛親之仁、愛物之仁,而愛親之仁於此而發見也,而可乎?
曰‘凱風’云云。○按:‘愈疏’,言父子之情既疏而不怨,則愈疏也。‘不可磯’是自父母而言,蓋父母少激之而子遽怒,則父母之於子將不可少激也。父母之於子不可少激,是父母不得為父母矣,子之罪可勝言哉?此猶今人言‘且怕少拂卻你,你輒發怒’也。集注及小注説蓋如此。或曰:當就子身上看,而以‘不可磯而磯’釋之,然則孟子何不只下‘磯’字而必著‘不可’字耶?恐於義未通。
‘當親而疏’云云,小注雲峯胡氏曰‘七情’云云。○按:若以‘怨’字求屬於七情,則怒便是怨也。但小弁之怨,非出於怒而出於哀慕之情。胡氏以為七情中本無怨,怨出於哀,則雖若切於文義,而非所以説怨之本情也。其下‘天理之至真’‘至真’字亦未穩。
【第五章】
‘他日由鄒’云云。○按:‘得間’非謂得從容之間隙。蓋或見或不見,以外面觀之則不相合而有間隙,此為可問之端,故曰得間也。
徐氏曰‘季子’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不得’云云。○按:‘制於禮’之云,恐不襯。
覺軒蔡氏曰‘此章’云云。○按:古者相見必有贄,然意當時亦有先以幣交從後來見之禮。如是看之,而以或問所云‘始交未容逆料其不誠,而既受則不可反’之説足之,則意卻分明。
【第六章】
‘淳于髡曰’云云。○按:髡之此言,非以孟子之去為‘後名實’而‘自為也’,蓋謂孟子既不能固守不出,獨善其身,而及其進以處乎三卿之中,則似若有志於救民,然卒無名實之可言,是於‘自為、為人’之間,兩無所當云爾。其譏侮之意,殊可惡也。
孟子曰‘居下位’云云。○按:孟子雖言三子之去就,而孟子去就則實在於三子之外也。然此未可與淳于髡説道,故但言三子之或去或就皆合乎仁,以見己之去就亦不害為仁也。
‘仁者無私’云云,小注論語云云。○按:論語就二子之事而言仁,孟子亦就三子之事而言仁,何謂不同乎?當理無私與無私當理特是文勢之偶然互换耳,非彼獨就事上言而此直指夫仁也。輔説極未瑩。
曰‘虞不用’云云。○按:魯繆公若能尊信子思,惟言是從,而兼用公儀、子柳,則何患乎削之滋甚也?但名為尊賢而無其實,故終至於削耳。孟子之答,宜出乎此。而彼賢者無益之説,倨傲太甚,不足多卞,故只掇‘削’字而言之,然魯之不亡而止於削,則亦實由三賢在,非虚語也。
曰‘孔子’云云。○按:此引孔子去就者,非謂己之去就亦同於孔子之膰肉也。蓋髡之譏侮賢者至此益甚,故孟子不與之卞而特言衆人之不識孔子,以見髡之不足以識賢者也。○‘微罪’之罪字,小注汪氏説以為君之罪,然君身上豈可言罪字乎?恐非也。朱子嘗曰:‘以其不致膰為得罪於君耳。’論語小注。以是言之,則罪字似當屬已然,不致膰終非己之罪,而以得罪為罪,於義亦恐不通矣。竊謂此‘罪’字切不可深看,只是可託之釁故耳,與今俗説所言‘頤’字相似。
尹氏曰‘淳于’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髡本’云云。○按:‘未方’之未字,恐是末字之誤。陳説多失本旨,記疑已卞之。
【第七章】
‘天子適’云云。○按:‘土地辟’、‘田野治’,别無甚異,然‘土地辟’汎以起墾之廣而言,‘田野治’又專以農功之勤而言。○‘慶’言‘慶以地’,而‘讓’不言罰名者,蓋隨其罪之大小而亦施以不朝之罰,當通下文看。○‘以伐諸侯’伐字是侵伐之‘伐’,與上伐字少異。
‘壹明天子’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壹明’云云。○按:‘壹明’之云,恐非壹意以明之,蓋言壹之明之也。壹之則無不同,明之則無不明矣。
【第八章】
孟子曰‘不教’云云。○按:孟子此言亦罷兵息民之説,而正與宋牼以利説秦楚之君相反,讀者所宜深察。
‘教民者’云云。○按:教民固以禮義為主,而講武之法亦在所教之中。孟子之言,蓋本於孔子‘教民七年,可以即戎’,‘以不教民戰,是猶棄之’之語,此集注比論語集注少欠詳備。
‘是時魯蓋’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就使’云云。○按:孟子之言‘然且不可’者,蓋指殃民之事而言,亦包下文百里之説,非計較克敵後禍之深淺而言也,陳説未安。
‘二公有大勳’云云,小注‘問王制’云云。○按:萬章篇‘班禄’章小注説與此答説略同,而記疑疑之。
‘君子之事君’云云。○按:‘當道’恐是‘至當底道理’,集注以‘合於理’釋之,此當更商。
‘當道謂’云云,小注華陽范氏曰‘君子’云云。○按:‘志於仁’是君之志於仁,而其所以使君志於仁,則乃君子之事。而范説以為君子所以引君者志於仁,是似謂君子自志於仁也,恐未安。記疑亦論其失義。
新安陳氏曰‘事合’云云。○按:‘志於仁’仁字即自上節‘仁者不為’仁字説下來。而‘仁者不為’仁字蓋就‘己所不當有’處説,亦以包殺人以求之非仁;今陳説以事合理、心存仁分説,不當有不殺人而又以仁字專屬不殃民,恐失本旨。記疑以為‘當道’是逐事上説,‘志仁’是總會處,此論至矣。
【第九章】
孟子曰‘今之’云云。○按:‘辟土地’與前章‘土地辟’文同而意異,前章是為民廣農底事,此章是為己聚斂底事,如商鞅開阡陌是也。
‘我能為君’云云。○按:富桀、輔桀,其為民賊一也,而輔桀為尤甚。只一‘輔’字比‘富’字便見其有重。離婁篇言‘善戰者服上刑’,‘辟草萊、任土地者次之’者,正是此意。
‘約,要也’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前是’云云。○按:經文之意蓋言君既不鄉道志仁,而又富之、輔之耳。此云‘不能引君鄉道志仁’,雖本於上章,而恐少失文義。
【第十章】
‘什一而税’云云。○按:‘今欲輕重’云云,似以白圭為小貉,而白圭所欲,正是大貉之事也。輕重之説恐當以記疑為正訓詁。若曰極輕則為大貉,而差輕則為小貉;極重則為大桀,而差重則為小桀云,則語意分曉。
小注雲峯胡氏曰‘易曰’云云。○按:‘可行於一時’之云極是怪語。
【第十一章】
‘水逆行者’云云。○按:白圭所治之水,固非洪水,而其逆行而害人,則與洪水之災無異。集注之意蓋如此。
【第十二章】
‘亮,信也’云云,小注汪氏曰‘執諒’云云。○按:‘執諒’之云似從‘友諒’之諒,而‘不諒’之云又似從‘貞而不諒’,兩‘諒’字本不同,而今乃並言之,未知於文義何所當也。
【第十三章】
‘此三者’云云。○按:此三者固是當世之所尚,而實亦為政者之所不可無也,但比好善為餘事耳。
‘夫苟不好’云云。○按:‘人將曰’人字通遠近而言。‘距人於千里之外’,又極言訑訑之害也。
‘此章言’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好善’云云。○按:‘好善成篤’,成字似是誠字之誤。
【第十四章】
‘迎之致敬’云云。○按:‘致敬’兼心與貌而言,‘有禮’以節文言,如以幣交之類是也。
‘其下朝不食’云云。○按:‘其次、其下’,言君子之仕大概有此三般道理,而際可之仕、公養之仕皆非仕之正,故曰次、曰下耳,非謂義理真有高下之等也。或問卞尹氏之説曰:‘三者去就亦視所遭之時如何,孔子皆嘗行之,又可以上下等之耶?’意可見矣。
‘所謂公養’云云,小注新安陳氏曰‘所謂’云云。○按:‘行其道’以統體而言,‘從其言’以小小言語之聽從者而言,陳説未甚明的。
‘所以可受’云云,小注朱子曰‘孟子’云云。○按:孟子蓋通上下言之。‘若君子之自處,則在所擇矣。’此説與或問之卞尹説者不同,甚可疑。蓋三者皆隨彼之所以處我而應之者也,恐非義理真有上下之等,而君子可以自擇而處之也。
雲峯胡氏曰‘本文’云云。○按:末一節固不言去就,然辭受亦便是去就。‘周之,亦可受’應‘就’字,‘免死而已’應‘去’字,意義略可見,不可謂全不言也。其餘記疑已卞之。
【第十五章】
‘故天將降’云云。○按:‘空乏其身’對‘餓其體膚’而言,則似以身無所衣而言,‘空乏’若以窮絶看,則語意恐疊,此當更商。○‘動心忍性’,心性之分,固如小注朱子之説。然公共言之,則心只是一個心,非人心、道心有發處之異也;性只是一個性,非氣稟之性、本然之性卻有兩境界也。孟子之言只平説動此心、忍此性而已,初不分人心與道心、氣稟與本然也。但‘動’以戒懼而言,則道心為主;‘忍’以堅定而言,則氣稟兼舉,故朱子卻如此分説,記疑已備言此意。
‘降大任’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竦動’云云。○按:心本是活底物,不必言竦動,則‘心活也’活字若改以存字,則稍穩。
程子曰‘若要’云云。○按:此‘熟’字若直訓以‘義理熟’、‘仁熟’則少失本旨。蓋程子此言,只説經歷得事事熟了也。然經歷得事事熟了,則義理熟、仁熟自在其中矣。
小注慶源輔氏曰‘人不’云云。○按:動忍工夫熟則固當心平氣易,然今謂之不經困窮則心不平、氣不易者,語意卻疏。
‘人恒過’云云。○按:徵色、發聲,‘聲、色’字蓋汎以事之有形而言耳。若曰人之色、人之聲,則意味狹少,當更商。
‘然後知生’云云。○按:以所處之境界而言,則憂患者,疑於當死;安樂者,疑於當生。而憂患者,必有動忍增益;安樂者,易至驕奢怠傲。是憂患即生之道,而安樂即死之道也。若夫動忍增益而或不免於死,驕奢怠傲而或僥倖以生者,則乃理之變處耳。
小注新安陳氏曰‘憂患’云云。○按:‘生於憂患,死於安樂’是統一章而汎言,集注上文字亦是總説,陳説分屬,恐未安。
‘以安樂’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知生’云云。○按:‘生理未嘗不遂’之云,語未穩。
勉齋黄氏曰‘恐懼’云云。○按:‘有不期然’之云,語失於太快。
【第十六章】
孟子曰‘教亦’云云。○按:‘而已’字,言此亦只是教誨之術,非他意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