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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北朝时期的一种财产税。
赀税是由临时借征发展而来的。元嘉二十七年(公元450年),宋、魏之间发生战争,宋文帝为了弥补军费之不足,大肆进行借征,不论王公妃主,朝士牧守,还是富室小民,必须献给私财以助国用。对杨州、南徐州、兖州及江州赀满五十万的富户和赀满二十万的僧尼,强行征课其资财的四分之一,临时借征成了战时财产税。
北齐时改为按户等征收财产税,只是对九等户中六等以上的富户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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