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务的权限作为图谋不法利益的工具,实施或许诺实施特定的工作权限以内的行为,而其相对人则交付或许诺交付一定数额的财物。 本罪的特征:(1)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人民性及其正常活动。所谓人民性,是指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机关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并受到人民的信赖。贿赂行为则使国家机关的活动损害人民的利益并失去人民的信任。同时使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遇到破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 ❶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被称为受贿罪。 ❷ 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或许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称为行贿罪。 ❸ 个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介绍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交付或许诺交付财物的行为,被称为介绍贿赂罪。(3)犯罪的主体,对于受贿罪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对于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行为只能是出于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