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香港土地权益处置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香港土地权益处置立法 香港《物业转让和产权条例》第2章有关产权的一般规定,共11条,分别对根据契据处置的合法资产、应为书面的某些文据、口头创立的土地权益、共同租赁权的分割、法定团体作为共同租赁人、出售者和购买者向法院提出的申请、所有权和陈述的证明、衡平法权益转变为作为公有土地租赁权的合法资产等作出规定。根据规定,土地上的合法资产只能根据契据生产、取消或处置;土地上资产或权益的共同租赁人,只有通过给其他共同租赁人的文据或通知,才能分割合法的共同租赁权;法人团体有能力像个人一样以共同租赁的方式购买和持有任何产权。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