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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韩国灾害记事文书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韩国灾害记事文书立法


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第42条规定:(1)建设部长官与地方自治团体之长应编制灾害记事簿并保管之。(2)灾害账簿的编制、保管及管理等必要事项,由总统令确定之。韩国《风灾水害对策法施行令》第34条规定:(1)灾害发生时,依据第42条的规定,建设部长官、道知事、市长和郡守应编制和配置灾害记事簿。(2)灾害账簿,建设部长官应以道为单位,道知事以市、郡为单位,市长以区、洞为单位,郡首以邑、面、洞为单位编制之。(3)灾害记事簿应按受灾对象分别记载下列事项:灾害发生时期与受灾地域;受损设施的名称与受损量;受损额;灾害的原因;对灾害采取的应急措施;降雨量与降雪量;受灾状况的概要图、参考图与照片等;其他必要事项。(4)防灾业务关系者出于其开展业务的需要,要求阅览灾害记录时,建设部长官、道知事、市长与郡守服从应之。(5)建设部长官、道知事、市长及郡守应将灾害记事簿自该记事簿记载的灾害被恢复后的下一年度起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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