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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土改承租义务立法
菲律宾1963年《土地改革法典》第26条规定,农业承租人的义务如下:(1)耕作和照管农地;(2)在合理的时间内将第三者任何侵占农地的行为通知农业出租人;(3)合情合理地保护农业出租人提供给他的耕畜和农具;(4)在劳动季节始终照管他的农地和庄稼;(5)至少在收割日期前3天或者打谷后适当的时间内通知农业出租人;(6)按期向农业出租人交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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