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费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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