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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国清理大清房地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国清理大清房地立法


民国大清内务府制定发布《大清内务府清理房地规则》。共12条。主要规定:(1)本府为确定佃尸或承租人产权,救济八旗贫民生计起见,特定章程开始清理房地;已清准民国政府财政部,转令各地方官,协助进行清理事宜;本府在京都附近各县,皆派有委员、专司办理一切交割手续,以期处分迅速;房地在北京城内及四郊的,直接由本府办理。(2)田地以原佃户、房宅以原承租人承领为原则,如声明放弃时,则由各县委员另行抬卖;凡原佃户、原承租人承领后,向各该委员会交价、呈报,本府发给地照,持照到县公署投税升科。(3)承领田地、房宅缴价按本规则规定执行;本府应得的卖价,以50%归本府;20%归国库,备作创办实业工厂,以救济贫民基金;15%补助各县公署协助酬劳;15%为各县委员庄头及各出力人员奖金。(4)部照注册等费,由各留置者直接向各县公署缴纳。(5)如有假冒承领的,一经查出,立将卖价搜交各县公署,作为地方教育经费,并将房地另行抬卖,且将冒领人送司法机关治罪;各委员庄头如有正价以外勒索,可由佃户等直接向本府告发。(6)以前拖欠租金在承领时,如数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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