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任期立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日本土地征用委员会任期立法 日本1999年《土地征用法》第53条规定:(1)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任期为3年。(2)委员中出现缺员时,由候补委员中位次在前者就任。(3)依据前款规定就任的委员,其任期为前任者未完成任职的剩余时间。(4)委员和候补委员可以连任。第54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人不能成为委员或者候补委员:(1)禁止治理财产的人,或者准禁止治理财产的人,或者破产后没有恢复权利的人。(2)被处以拘留以上的刑罚,其刑期尚未结束的人,或者其刑期尚未取消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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