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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共卫生执法赔偿立法
新加坡《公共环境卫生法》第91节第1条规定,如果任何人由于他已经实施本法规定的处罚的任何行为(包括疏忽或者失职),而造成了对政府财产的损失,则应当对这些损失进行赔偿,并交付罚金。第2条规定,对于造成的损失的数额如果有争议,可由对造成损失的人作出判决的法庭作出决定。第3条规定,损失的数额可以作为法庭判处的罚金予以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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