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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地役权使用立法
1998年《德国民法典》物权法中规定:(1)供役地上的设备属于行使地役权范围的,在地役权的利益所需范围内,可以规定,从役地所有权人应当维护该设备。供役地所有权人享有对该设备的共同使用权的,在供役地所有权人的使用权所需范围内,可以规定,地役权人应当维护该设备。(2)对于上述保养义务,准用关于土地负担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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