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内瑞拉《土地改革法》第52条规定,不论是私人的,还是国家的、州的、市的以及自治机构或国营企业的土地和水域,国家都将清点,为此,将立即着手编制相应的地籍册。第53条规定,土地所有主应该出示按本法规定的期限和方法适当登记的土地证,到相应的地籍册办事处注册其田产。第54条规定,注册的目的之一是审查土地证和土地平面图,进一步核实农业地产的面积和地界以及了解弃耕地和闲置地。全国地藉册办事处应向政府通报土地证同田产不相符合的案例,以便随后采取立法行动。第55条规定,在条例规定的条件内,国家将同土地所有主在为注册而设立标界和田产地形图、划分待分配的土地等方面进行技术性合作,以便这些工作不给他们造成高昂的费用。第56条规定,登记手续将逐步进行,先从那些国家认为存在尖锐农业冲突的,或为了保存可更新自然资源迫切要求登记的以及不妨碍继续进行工作的地区或州开始。设立地籍册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是在任何地段或地区进行土改的前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