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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土地开发租赁权利立法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第2978条规定:(1)如果打算作出的决定具有其效果将在租约终止后继续存在的性质,则他方当事人应被征询意见。(2)此等当事人在另一缔约方未在适当时间通知其决定时可以并且应该代替后者决策,在无重大不便的情况下,此等决策不得迟延作出。第2981条规定:(1)在任何情况下,佃农可决定他进行耕作或做其他工作的时间。(2)在这方面,出租人只能向他提出建议。第2987条规定,佃农可除去阻碍合理开发出租地产的斜坡、地沟或栅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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