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吉林省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依法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对选民负责,受选民监督。 第三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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