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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涉外土地使用限制立法
中国台湾2001年《土地法》第19条规定,外国人为供自用、投资或公益之目的使用,取得下列各款用途之土地,其面积及所在地点,应受该管直辖市或县法所定之限制:(1)住宅。(2)营业处所、办公场所、商店及工厂。(3)教堂。(4)医院。(5)外侨子弟学校。(6)使领馆及公益团体之会所。(7)坟场。(8)有助于国内重大建设、整体经济或农牧经营之投资,并经当局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核准者。上述第8项所需土地之申请程序、应备文件、审核方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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