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调解专员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调解专员法国对行政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制度。是对违法和不良行政而设立的救济方式。调解专员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行政机关,由部长会议通过,总统任命,任期6年,不能连任。不能兼任任何其他职务,以保持调解专员的独立地位,避免外界的压力。在执行职务时,不接受任何机关的命令。主要受理当事人对国家行政机关,公务法人的机关以及负有执行公务任务的私人机构的各种申诉案件。当事人不能直接向调解专员提出申诉,申诉案件必须通过国会议员转交于调解专员。申请人在请求议员转送之前,必须先让行政机关有矫正错误行为的机会,不满意行政机关的处理后,才能请求调解专员的救济。国会议员在没有公民请求时,也可主动向调解专员提出属于后者职务范围内的案件。调解专员具有以下权力: (1) 调查权。调解专员有权得到和申诉案件有关的各种文件,部长和一切公共机构有义务给予调查提供各种方便。(2)调停权。调解专员所受理的案件,以调停而终结。根据调查的情况,向申诉人说明理由,或说服行政机关修改原来的决定。(3) 建议权。调解专员可向行政机关提出正式建议和解决措施,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必须作出答复。否则,可以将建议公开发表。(4)报告权。通过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分别向总统和国会提出。(5) 命令权。调解专员对于在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机关不执行法院已经确定的判决时,有权发出执行的命令,行政机关不服从命令,则可以特别报告在政府公报上公开发表。(6) 追诉权。调解专员认为必要时,有权发动纪律处分程序,或刑事追诉程序,由纪律处分机构和刑事法院决定采取何种处分。这种权力只在必要时才得行使。(7)促进行政改革权。对于普遍性的问题和法律、法规本身有缺陷,调解专员可对行政改革提出建议。调解专员制度既可以避免行政机关的成见,也能受理某些法院无法受理的案件,在改良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关系方面,能够产生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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