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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台湾水利经费征收立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台湾水利经费征收立法


台湾《水利法》第84条规定,政府为发展及维护水利事业,得征收下列各费:(1)水权费。(2)河工费。(3)防洪受益费。前项所称各费,除依法支付管理费用外,一律扩充水利建设专款,由主管机关列入预算,统筹支配。第85条规定,水权费之征收,农业工业用水以每分钟1立方公尺之供水量为起点,水力用水以每秒钟1立方公尺之供水量为起点;其费率由省(市)主管机关拟订,报请当局主管机关公告之。《水利法实施细则》第154条规定,本法第84条第2项所称水利建设专款,系指专用于水利事业之兴建、维护管理及研究发展之款。包括调查测验、研究与规划、设计施工、学术奖励、人才培育、仪器制造及设置特种基金等款。第156条规定,本法第85条所称农业用水,系指农田之灌溉、放淤、洗碱、排沙及林渔牧业用水。所称工业用水,系指工厂之制造、冷却、废水处理等用水。所称水力用水,系指水力发电等用水。所称供水量,系指水权登记之引用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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