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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实物地租立法
印度尼西亚独立后,一直实行实物地租制,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令。根据规定,农民租种地主的肥沃土地,每年必须缴纳收获量的2/3;租种地主的中等地,每亩必须缴纳收获量的1/2;租种地主的贫瘠土地,每年必须缴纳收获量的1/3。1960年,政府颁布了有利于农民的《收成分配法》。该法规定,农民与地主的分成比例为6:4。1965年9月,印度尼西亚政局发生变化后,《收成分配法》被废除,恢复了原来法令规定的实物地租分成制,并承担劳役地租,佃农应为土侯、村长等从事无偿劳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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